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05 08:54:1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 城市更新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理行业秩序,提升监理企业履职能力与 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中的管控作 用,推动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理,推动企业依法履职
1.认真落实法定职责。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应依据法 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施 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和工程数据、进展情况、 问题记录等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协作关系进行协 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建设单位应严格落 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主动协调监理企业与参建各方工作关系,按 照合同约定授予监理企业必要的权力,支持监理企业独立、公正、 科学地开展工作。
2.保障合理计价取费。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企业资质、人员配备、同类工程业绩、技术服务能力、 市场信用等因素选用专业实力强、项目业绩优、服务质量高的监 理企业。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最高 投标限价和确定合同价格时,应参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 关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确定监理服务取费。监理企业不 得以低于生产经营成本价承揽业务,不得恶意低价竞争,不得参 与限价低于监理成本的项目投标。推行“资格预审+评定分离” 方式,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据企业资 质、业绩、信用等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3.规范合同签订履约。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合同 网签制度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通过“湖北省建 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合同网签系统”与中标的监理企业 及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不得设置违法违规或不合理 条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监理费用。监理服务收费应与项目 投资和监理服务内容相匹配,对工程延期、工程量增加或工作内 容增加等超出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应在合同中明确计费办法及 支付方式。鼓励创优奖励,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奖励条款,明确奖 励方式、奖励金额或比例;对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和工程质量创 优目标的项目,以及监理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由于提供 的服务在节省投资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予以奖励,奖励费 用为非竞争性费用。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理服务完成情况,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
二、强化过程管控,提升监理管理水平
4.规范项目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文 件要求和监理合同约定,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专业工程类别等级为一级的项目宜设置 专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 派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除因去世或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 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 销任职资格的,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 人事社保关系)的,以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得调整。
5.督促监理人员到岗履职。项目监理机构应将进入施工现场 的监理人员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并督促人员按实名制 考勤要求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考勤打卡。监理人员应按 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要求,紧盯原材料进场检验、关键部 位工序旁站、见证取样、隐蔽工程查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 现场管控,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施工企业闭环整改,其中总 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应由自身完成的工作委托给其他人员代为完 成。工程监理企业发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且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企业已尽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 同约定的义务并按规定履行报告责任的,可免除自身相关责任。
6.强化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构建以信用 信息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依托“楚智建”平台做好监理企业 和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审核、公开和使用工作,建立健 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 《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依法依规 对监理企业和人员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工程招投标、日 常监管、评优表彰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型 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7.严格监督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 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监理人员每月考勤情况不满足 规定的项目,应督促其到岗履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市场联动监管,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监理工作履职情况加强监 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抓查处、抓现行、抓通 报、抓诚信记录”,严厉查处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恶意 拖欠监理费用等行为,严肃惩治监理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超 资质承揽监理业务、挂靠、转让监理业务、降低工程质量、违反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人员违规注册执业等乱象,对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持续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三 、强化创新引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8.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监理企业获取公路工程、水运工 程、水利工程等领域监理企业资质,为各类建设工程提供专业化 监理服务。支持大型监理企业采取跨行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 方式,向集团公司发展,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行业创新力、核心竞 争力的领军型企业。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引导企业 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为市场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监 理服务。
9.拓展监理服务模式。支持监理企业联合投资咨询、勘察设 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等方式发展全过 程工程咨询。支持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作为全过程工程咨 询服务的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负总责。 支持监理企业发挥专业优势,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验房师、 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评估等领域拓展业务。引导监理企业参 与政府第三方服务采购,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指导帮扶,辅助政 府监管。
10.加强监理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监理企业健全人才培养机 制,重点培养一批熟悉智能建造技术、“好房子”建设标准,能 提供高质量监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监理企业加强对项目 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预警、隐患辨识、问题处置等基础能力;加强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责任意识、 廉洁意识,督促人员规范执业、廉洁执业。
11.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应用。 支持监理企业创新工程监理技 术、管理、组织和流程,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监理企 业建设贯通企业、项目部的数字化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BIM、 物联网等数字化技术以及智能穿戴设备、无人机巡查、 AI 视频 监控等设备装备,提升现场智慧监理能力,实现对工程建设质量 和安全的高效管控。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理行业秩序,提升监理企业履职能力与 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中的管控作 用,推动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理,推动企业依法履职
1.认真落实法定职责。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应依据法 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施 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和工程数据、进展情况、 问题记录等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协作关系进行协 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建设单位应严格落 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主动协调监理企业与参建各方工作关系,按 照合同约定授予监理企业必要的权力,支持监理企业独立、公正、 科学地开展工作。
2.保障合理计价取费。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企业资质、人员配备、同类工程业绩、技术服务能力、 市场信用等因素选用专业实力强、项目业绩优、服务质量高的监 理企业。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最高 投标限价和确定合同价格时,应参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 关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确定监理服务取费。监理企业不 得以低于生产经营成本价承揽业务,不得恶意低价竞争,不得参 与限价低于监理成本的项目投标。推行“资格预审+评定分离” 方式,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据企业资 质、业绩、信用等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3.规范合同签订履约。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合同 网签制度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通过“湖北省建 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合同网签系统”与中标的监理企业 及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不得设置违法违规或不合理 条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监理费用。监理服务收费应与项目 投资和监理服务内容相匹配,对工程延期、工程量增加或工作内 容增加等超出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应在合同中明确计费办法及 支付方式。鼓励创优奖励,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奖励条款,明确奖 励方式、奖励金额或比例;对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和工程质量创 优目标的项目,以及监理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由于提供 的服务在节省投资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予以奖励,奖励费 用为非竞争性费用。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理服务完成情况,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
二、强化过程管控,提升监理管理水平
4.规范项目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文 件要求和监理合同约定,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专业工程类别等级为一级的项目宜设置 专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 派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除因去世或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 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 销任职资格的,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 人事社保关系)的,以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得调整。
5.督促监理人员到岗履职。项目监理机构应将进入施工现场 的监理人员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并督促人员按实名制 考勤要求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考勤打卡。监理人员应按 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要求,紧盯原材料进场检验、关键部 位工序旁站、见证取样、隐蔽工程查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 现场管控,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施工企业闭环整改,其中总 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应由自身完成的工作委托给其他人员代为完 成。工程监理企业发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且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企业已尽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 同约定的义务并按规定履行报告责任的,可免除自身相关责任。
6.强化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构建以信用 信息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依托“楚智建”平台做好监理企业 和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审核、公开和使用工作,建立健 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 《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依法依规 对监理企业和人员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工程招投标、日 常监管、评优表彰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型 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7.严格监督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 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监理人员每月考勤情况不满足 规定的项目,应督促其到岗履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市场联动监管,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监理工作履职情况加强监 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抓查处、抓现行、抓通 报、抓诚信记录”,严厉查处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恶意 拖欠监理费用等行为,严肃惩治监理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超 资质承揽监理业务、挂靠、转让监理业务、降低工程质量、违反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人员违规注册执业等乱象,对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持续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三 、强化创新引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8.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监理企业获取公路工程、水运工 程、水利工程等领域监理企业资质,为各类建设工程提供专业化 监理服务。支持大型监理企业采取跨行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 方式,向集团公司发展,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行业创新力、核心竞 争力的领军型企业。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引导企业 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为市场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监 理服务。
9.拓展监理服务模式。支持监理企业联合投资咨询、勘察设 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等方式发展全过 程工程咨询。支持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作为全过程工程咨 询服务的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负总责。 支持监理企业发挥专业优势,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验房师、 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评估等领域拓展业务。引导监理企业参 与政府第三方服务采购,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指导帮扶,辅助政 府监管。
10.加强监理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监理企业健全人才培养机 制,重点培养一批熟悉智能建造技术、“好房子”建设标准,能 提供高质量监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监理企业加强对项目 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预警、隐患辨识、问题处置等基础能力;加强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责任意识、 廉洁意识,督促人员规范执业、廉洁执业。
1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监理协会应建立监理企业和监 理人员行业自律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信息实现共享联动。支持监理协会对企业开展指导帮扶,重点关 注低收费、人员变更不规范的监理项目,及时发现人员履职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与行业主管部门形成联动,共同维护工程监理行 业健康发展环境。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发展状况调研分析,到 建设单位开展监理服务满意度调查回访,定期发布调研报告和分 析报告,引导监理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6日
2025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