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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05 08:54:1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 城市更新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理行业秩序,提升监理企业履职能力与 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中的管控作 用,推动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理,推动企业依法履职
       1.认真落实法定职责。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应依据法  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施 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和工程数据、进展情况、 问题记录等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协作关系进行协  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建设单位应严格落 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主动协调监理企业与参建各方工作关系,按 照合同约定授予监理企业必要的权力,支持监理企业独立、公正、 科学地开展工作。
       2.保障合理计价取费。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企业资质、人员配备、同类工程业绩、技术服务能力、 市场信用等因素选用专业实力强、项目业绩优、服务质量高的监 理企业。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最高 投标限价和确定合同价格时,应参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 关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确定监理服务取费。监理企业不 得以低于生产经营成本价承揽业务,不得恶意低价竞争,不得参 与限价低于监理成本的项目投标。推行“资格预审+评定分离” 方式,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据企业资 质、业绩、信用等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3.规范合同签订履约。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合同 网签制度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通过“湖北省建 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合同网签系统”与中标的监理企业 及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不得设置违法违规或不合理 条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监理费用。监理服务收费应与项目 投资和监理服务内容相匹配,对工程延期、工程量增加或工作内 容增加等超出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应在合同中明确计费办法及 支付方式。鼓励创优奖励,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奖励条款,明确奖 励方式、奖励金额或比例;对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和工程质量创 优目标的项目,以及监理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由于提供 的服务在节省投资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予以奖励,奖励费 用为非竞争性费用。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理服务完成情况,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

       二、强化过程管控,提升监理管理水平
       4.规范项目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文 件要求和监理合同约定,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专业工程类别等级为一级的项目宜设置 专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 派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除因去世或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 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 销任职资格的,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 人事社保关系)的,以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得调整。
       5.督促监理人员到岗履职。项目监理机构应将进入施工现场 的监理人员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并督促人员按实名制 考勤要求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考勤打卡。监理人员应按 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要求,紧盯原材料进场检验、关键部 位工序旁站、见证取样、隐蔽工程查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 现场管控,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施工企业闭环整改,其中总 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应由自身完成的工作委托给其他人员代为完 成。工程监理企业发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且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企业已尽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 同约定的义务并按规定履行报告责任的,可免除自身相关责任。
       6.强化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构建以信用 信息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依托“楚智建”平台做好监理企业 和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审核、公开和使用工作,建立健 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 《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依法依规 对监理企业和人员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工程招投标、日 常监管、评优表彰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型 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7.严格监督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 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监理人员每月考勤情况不满足 规定的项目,应督促其到岗履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市场联动监管,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监理工作履职情况加强监 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抓查处、抓现行、抓通 报、抓诚信记录”,严厉查处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恶意 拖欠监理费用等行为,严肃惩治监理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超 资质承揽监理业务、挂靠、转让监理业务、降低工程质量、违反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人员违规注册执业等乱象,对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持续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强化创新引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8.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监理企业获取公路工程、水运工 程、水利工程等领域监理企业资质,为各类建设工程提供专业化 监理服务。支持大型监理企业采取跨行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 方式,向集团公司发展,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行业创新力、核心竞 争力的领军型企业。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引导企业 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为市场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监 理服务。
       9.拓展监理服务模式。支持监理企业联合投资咨询、勘察设 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等方式发展全过 程工程咨询。支持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作为全过程工程咨 询服务的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负总责。 支持监理企业发挥专业优势,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验房师、 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评估等领域拓展业务。引导监理企业参 与政府第三方服务采购,开展施工质量和安全指导帮扶,辅助政 府监管。
       10.加强监理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监理企业健全人才培养机  制,重点培养一批熟悉智能建造技术、“好房子”建设标准,能 提供高质量监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监理企业加强对项目 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预警、隐患辨识、问题处置等基础能力;加强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责任意识、 廉洁意识,督促人员规范执业、廉洁执业。
       11.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应用。 支持监理企业创新工程监理技 术、管理、组织和流程,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监理企 业建设贯通企业、项目部的数字化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BIM、 物联网等数字化技术以及智能穿戴设备、无人机巡查、 AI 视频 监控等设备装备,提升现场智慧监理能力,实现对工程建设质量 和安全的高效管控。
       1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监理协会应建立监理企业和监 理人员行业自律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信息实现共享联动。支持监理协会对企业开展指导帮扶,重点关 注低收费、人员变更不规范的监理项目,及时发现人员履职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与行业主管部门形成联动,共同维护工程监理行 业健康发展环境。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发展状况调研分析,到 建设单位开展监理服务满意度调查回访,定期发布调研报告和分 析报告,引导监理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