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协会行业发展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6 08:5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促进工程建设 全过程咨询与监理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武汉市工程建设全过 程咨询与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建“武汉市工程建设 全过程咨询与监理协会行业发展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协会工作目标和要求,发挥 “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的作用,积 极应对机遇与挑战,配合管理制度改革,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参与行业自律管理,落实工作职责,提升管控水平,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协会常设机构。按照协会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 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协会工作目标和要求,发挥 “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的作用,积 极应对机遇与挑战,配合管理制度改革,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参与行业自律管理,落实工作职责,提升管控水平,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协会常设机构。按照协会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 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专家选聘和解聘程序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下设行业发展与培训教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质量与安全、理论与技术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常务理事单位提名,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聘任名单报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对主任委员负责;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分别协助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组织完成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任与解聘:
一、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和方略,热爱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事业,愿意为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服务;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写作水平,有丰富的技术、 经济、法律、管理实践经验和参与社会工作的热情,知晓行业发展规律,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从事工程管理或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 10 年及以上;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满 2 年,在本单位属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领军人物或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服从工作安排,参与协会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制定、标准与规则制订、考试命题、课题研究、教材编写等, 有实际成果者优先;
(五)身体健康,能够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程序与聘期:
在各会员企业推荐的基础上,由拟聘专家本人向协会书面报送《武汉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发展专家委 员会申请表》,专家委主任会议初审合格后提名,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协会向受聘专家颁发证书。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与每届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受聘专家聘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至本届理事会届满止。
三、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解聘程序
受聘期满,原有专家委员会成员任职自动解聘。
专家委成员受聘期间,如个人申请或其所在单位提议退出,经专家委主任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会长办公会核定确 认,并将变动情况报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专家委员会下设行业发展与培训教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质量与安全、理论与技术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常务理事单位提名,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聘任名单报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对主任委员负责;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分别协助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组织完成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任与解聘:
一、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和方略,热爱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事业,愿意为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服务;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写作水平,有丰富的技术、 经济、法律、管理实践经验和参与社会工作的热情,知晓行业发展规律,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从事工程管理或工程监理与咨询工作 10 年及以上;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满 2 年,在本单位属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领军人物或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服从工作安排,参与协会或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制定、标准与规则制订、考试命题、课题研究、教材编写等, 有实际成果者优先;
(五)身体健康,能够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程序与聘期:
在各会员企业推荐的基础上,由拟聘专家本人向协会书面报送《武汉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发展专家委 员会申请表》,专家委主任会议初审合格后提名,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协会向受聘专家颁发证书。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与每届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受聘专家聘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至本届理事会届满止。
三、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解聘程序
受聘期满,原有专家委员会成员任职自动解聘。
专家委成员受聘期间,如个人申请或其所在单位提议退出,经专家委主任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会长办公会核定确 认,并将变动情况报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及其委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主要职责:
(一) 了解、掌握和研究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动态,参与制订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为其决策提供有价值、可供参考的咨询意见;
(二)组织开展影响武汉地区全过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生存与发展的理论与重大课题研究,形成有指导性的行业发展建议,在必要时组织开展行业政策理论研究,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三)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参与制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从业人员基础知识和继续教育的培训方案及培训大纲;参加相关教育培训课件编制及教材的编写工作;进行相关教育培训的评估指导活动;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 监理行业教育培训的调查研究、技术讲座、专题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及教育咨询等服务工作;
(四)开展武汉地区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 ”等专项课题的研究与实践工作,总结先进技术、咨询管理经验, 为完善和修订本地区的政府规定提出自 己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发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如BIM、信息化、工业化等), 提出有利于行业技术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一) 了解、掌握和研究监理与咨询行业发展动态,参与制订监理与咨询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为其决策提供有价值、可供参考的咨询意见;
(二)组织开展影响武汉地区全过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生存与发展的理论与重大课题研究,形成有指导性的行业发展建议,在必要时组织开展行业政策理论研究,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三)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参与制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从业人员基础知识和继续教育的培训方案及培训大纲;参加相关教育培训课件编制及教材的编写工作;进行相关教育培训的评估指导活动;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 监理行业教育培训的调查研究、技术讲座、专题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及教育咨询等服务工作;
(四)开展武汉地区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 ”等专项课题的研究与实践工作,总结先进技术、咨询管理经验, 为完善和修订本地区的政府规定提出自 己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发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如BIM、信息化、工业化等), 提出有利于行业技术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行业诚信自律与“行业自治 ”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行业自治 ”工作,对“行业自治 ”体系构建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做好提前预控和预警,提出合理化建议;服从行业发展,服务广大会员,为行业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监督各监理咨询企业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切实规范工程监理咨询市场秩序,推动武汉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指导企业“ 守法经营,依法维权 ”。收集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行业涉及法律及处罚的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加强法律意识。为武汉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七)接受行业协会安排和政府主管部门邀请,参与工程事故调查,检查监理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等工作,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企业维权提供专业 意见,提出行业政策咨询等建议;
(八)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发挥个人专长, 尊重科学,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及时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接受协会委托,承担与行业有关的检查、评比、咨询、论证、 评估、评审、鉴定等工作时,应签署个人意见并对其签署的意见负责;按照协会要求,为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业务培训、职称评定等)工作提供支持;要求每半年提交或推荐至少一篇技术总结或学术论文。
(六)指导企业“ 守法经营,依法维权 ”。收集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行业涉及法律及处罚的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加强法律意识。为武汉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七)接受行业协会安排和政府主管部门邀请,参与工程事故调查,检查监理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等工作,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企业维权提供专业 意见,提出行业政策咨询等建议;
(八)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发挥个人专长, 尊重科学,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及时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接受协会委托,承担与行业有关的检查、评比、咨询、论证、 评估、评审、鉴定等工作时,应签署个人意见并对其签署的意见负责;按照协会要求,为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业务培训、职称评定等)工作提供支持;要求每半年提交或推荐至少一篇技术总结或学术论文。
第七条 主要权利:
(一) 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或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的相关资料;
(四)优先在协会期刊和网站上发表自己的文章;
(五) 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主要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向专家委员会提供行业相关方面的资料和信 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管理技术的建议;
(四)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业务时须冠以“武汉市工程建 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发展专家委员会 ”全称。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 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承担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一) 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或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的相关资料;
(四)优先在协会期刊和网站上发表自己的文章;
(五) 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主要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向专家委员会提供行业相关方面的资料和信 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管理技术的建议;
(四)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业务时须冠以“武汉市工程建 设全过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发展专家委员会 ”全称。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 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承担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应建立制度、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对工作积极热情、表现突出的专家进行表彰;对在 一年内三次及以上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无论因何 种原因),不履行专家委员会相关职责,不接受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二年内未提交或推荐任何技术总结或学术论文的,不续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年底要向专家委员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协会总体工作计划,制定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规模确定专项工作人选;
(三)根据工作的内容,采取调研、讨论和审议等方式开展工作。需审议的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四)专家委员会应每年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专家委员会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前,应报协会备案。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年底要向专家委员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协会总体工作计划,制定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规模确定专项工作人选;
(三)根据工作的内容,采取调研、讨论和审议等方式开展工作。需审议的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四)专家委员会应每年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六届十三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