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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30 16:30:00

武建监协[2016]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全面提升武
汉监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提升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武汉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培训说明
第二条  培训对象为自愿参加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参加培训人员需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武汉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  武汉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监理业务培训的教学计划编制、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培训教师的联系和课酬发放,监督培训效果,教学考试,组织阅卷,学员档案管理,办理证书及证书变更及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监理实务、标准规范、行业自律公约、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筑、低碳环保、海绵城市、城市管廊及行业发展与转型等相关内容。培训教材由武汉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编印。
第六条  培训师资主要为大学相关专业资深教授、具有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多年从业经验的监理行业专家等专业人士。
第七条  培训形式为集中面授或网络授课。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八条  培训报名、专业和学时要求
(一)报名方式:自愿报名。
(二)专业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分为基础课时、继教课时两类,培训方式采取行业协会培训与企业培训相结合,共同组织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各有侧重。首次参加监理业务培训人员基础课学时数为64学时,行业协会组织培训学时数为40学时,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学时数为24学时;原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上岗证人员及在各地已取证的岗位证书人员和由我协会举办的新培训上岗人员的继教学时为48学时/3年,行业协会组织培训学时数为32学时,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学时数为16学时。

 

第四章   培训证书
第九条  证书办理条件
(一)热爱工程监理事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自觉遵守《武汉建设监理行业自律与诚信管理办法》(武建监协[2015]01号)和《武汉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其认可单位)颁发的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到期的可参加我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换发《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
第十一条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的继续教育制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仍在监理单位从业的监理从业人员应完成48学时(其中:武汉建设监理协会组织32学时监理业务培训)继续教育,逾期未延续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证书变更、注销及遗失补办等情况说明
(一)证书变更
取得证书的人员变更,证书在三年内单位变更不得超过三次。
(二)证书注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单位应将其证书收回,并由武汉建设监理协会注销或公告注销:
①不再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
②受到刑事处罚的;
③所监理工程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本人负有直接责任的;
④伪造或提供虚假个人学历、职称等材料,骗取证书的;
⑤伪造、涂改、出借证书的;
⑥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监理活动的;
⑦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因第②至⑦条款注销证书的人员,一年内不得参加我市监理业务培训及取证,情况严重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证书遗失
证书遗失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协会申请补办新证。

第五章    监督惩处
第十三条  建立武汉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库,本协会负责对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经本协会培训发证人员的管理,并将库内全部监理从业人员在协会网站公示,面向社会公开查询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协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培训及证书管理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书面检讨、降薪、降职、行政处分、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遵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文件精神,今后在推进行业协会有序承接相关岗位能力水平评价的新要求时,遵守新要求之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武汉建设监理协会第四届第十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武汉建设监理协会。
 
                                         武汉建设监理协会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